证据法是规制证据运用与事实认定的法律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目前已具备了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要素和体系框架,但还存在内容陈旧和结构失衡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宜采用“软件升级”的方法,从确立以相关性原则为主线的逻辑理念和以基本权利保障为取向的价值理念入手,以证据理念更新推动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发展。在制度层面,应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制度,为庭审实质化创造条件;在规则层面,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促进刑事证据法从合法性“一枝独秀”到可采性“春色满园”的结构性转变,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或借鉴传闻排除规则,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
证券、期货市场技术交易行为包括利用决策技术优势的量化交易行为与利用执行技术优势的程序化交易行为。高频交易属于程序化交易的典型类型。技术交易存在同质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判断技术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步是要明确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适用需要严格坚持同质解释规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系滥用优势地位并控制市场。部分高频交易行为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实行行为,能够最终靠兜底条款入罪。量化交易行为可能对相关操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加强作用,但行为本身难以归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制范围。应在前置法中建立针对技术交易行为的事前监督管理机制与事中监督管理机制,并在刑法中增设滥用技术优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
行政法上的罚款是行政机关运用最为广泛的规制手段,对其合法合理性加以规范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内容。面对立法中罚款设定不合理、实施中畸轻畸重、执法监督缺乏合力的困境,需要从学理上建立“设定—实施—监督”三阶论加以探究。进而分析设定、实施的考量因素,如可引入规制影响分析机制回答是否设定以及如何设定罚款的疑问;可细化罚款裁量考量因素,指导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产生一定的影响、责难程度、不法所得以及经济情况等要素加以灵活运用。行政法上罚款监督机制之间要相互协调,更应在系统纠偏上发挥作用。未来,应对行政法上罚款的功能再反思,特别是要重新审视对组织予以高额行政罚款的意义及全面保护消费者观念之间的平衡问题,构建替代性的机制并丰富规制工具,在法体系拘束之下,确保行政法上的义务得以全面履行。
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其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建构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体系带来了挑战,最重要的包含:生成式AI虽然解决了让语言模型使用超大体量无人工标注数据来进行预训练的难题,但其采用的技术路线也使大语言模型成为完全的“技术黑箱”,进而使开发者难以遵守个人隐私信息处理的知情同意规则;无论是依据“目的限定原则”还是“场景理论”,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都使其难以满足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定要求;生成式AI的技术特性使大语言模型的输入端和输出端都存在对信息主体的敏感个人信息权益和个体隐私权的侵害风险。我们该基于“包容审慎”的基本风险规制理念,通过调整生成式AI领域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方式、重塑生成式AI领域已公开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规则、设立生成式AI领域个人隐私信息中人格权保护的行政规制措施等途径,实现创新技术发展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为限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数据的无限度使用,目的约束原则主张公权力机关对公民个人数据的处理(使用)行为不能背离最初的目的设定。鉴于警察机构的双重功能属性,警方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收集数据的目的不完全一样,前者数据收集的目的是危害防卫,后者是追诉犯罪。在“行刑衔接”以及“行刑反向衔接”的诉讼程序转化中,个人数据的处理(使用)要考虑目的约束原则的限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7年作出的“传奇控制”的判决,加之《德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479条第2款,呈现出德国利用假定替代干预原则论证“目的改变”下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假定替代干预原则可以为我国从非刑事诉讼程序中收集的个人数据、技术侦查措施下收集的证据以及“偶然发现”在后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提供理论上更精当的论证方案。与此同时,在行刑反向衔接后,个人数据的使用仍须受到限制。
(以上依据《中国法学》《法商研究》《荆楚法学》《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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